最好的证券公司“植物(大豆和燕麦)蛋白质贡献率不低于50%”
据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管局近期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因生产经营标签违规的“纽麦佳高钙牛奶复合蛋白饮品”,初元(北京)乳业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北京初元乳业”)被处以警告并罚款10万元。经查,涉事产品为一款“植物蛋白质贡献率不低于50%”的复合蛋白饮品,但包装箱上却用大字号印有“高钙牛奶”字样。
对于该处罚结果,北京初元乳业方面7月3日回复新京报记者称,涉事“纽麦佳”产品已经下架,公司也已进行整改,但对于处罚结果存在异议,已提起诉讼。
新京报记者梳理发现,北京初元乳业不仅此次产品名称存在争议,还与多家企业发生过商标纠纷,其注册的多个“初元”商标被宣告无效或不予注册。2008年以来,北京初元乳业股东还注册了多个涉嫌“傍名牌”的公司,如南和县旺旺乳业有限公司、北京达利园食品有限公司等,目前相关公司均已注销。
复合蛋白饮品标成“高钙牛奶”卖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北京初元乳业通过委托加工的方式,生产经营“纽麦佳”高钙牛奶复合蛋白饮品。该饮品包装上标注的产品名称为“高钙牛奶复合蛋白饮品”,产品类型为“复合蛋白饮品(低糖)”,产品标准代号为“QB/T 4222”,“植物(大豆和燕麦)蛋白质贡献率不低于50%”,配料表信息为“水、黄豆研磨酱(大豆、植物油)、白砂糖、全脂奶粉(添加量≥1.7%)、燕麦粉、食品添加剂、碳酸钙、食用盐”。

网友展示的“纽麦佳高钙牛奶复合蛋白饮品”。 社交媒体视频截图
该产品以包装盒、包装箱的方式包装经营。其中包装盒的规格为250mL,正面中部偏上位置印制有同样字体字号、上下排版的“高钙牛奶”“复合蛋白饮品”字样。包装箱规格为250mL×12盒,正面居中同样印制有整个包装箱中最大号字体的“高钙牛奶”,紧邻下面印制有较大号字体的“HIGH CALCIUM MILK(高钙牛奶)”,下四分之一部分居中位置用小号字体印制有“复合蛋白饮品”。包装箱正面背景上四分之三部分为纯白色,下四分之一部分为整体呈绿色的草地等图案,“复合蛋白饮品”紧挨下部绿色背景部分。
某商家此前展示的“纽麦佳高钙牛奶复合蛋白饮品”外包装箱。 微信截图
根据行业标准《复合蛋白饮料》QB/T 4222-2023定义,复合蛋白饮料为“以乳等含动物蛋白的可食用原料和(或)其制品,以及含有一定蛋白质的植物果实、种子、种仁和(或)其制品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其他食品原辅料和(或)食品添加剂,经加工或发酵制成的饮料”。
与之相比,市面上所售高钙牛奶多为灭菌乳(纯牛奶)、巴氏杀菌乳(鲜牛奶)或调制乳类产品。按照新国标要求,灭菌乳、巴氏杀菌乳的共同特点是仅以生乳为原料,调制乳中乳原料含量也需达到80%以上。由此可以判断,“植物(大豆和燕麦)蛋白质贡献率不低于50%”的“纽麦佳”复合蛋白饮品,并不是真正的牛奶。
处罚决定书还显示,除检验报告外,北京初元乳业未提供任何形式的“蛋白饮品”的合同、票据、账簿、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根据电商平台提供的数据,举报订单中的店铺经营“蛋白饮品”均是以包装箱为销售单位,该店铺两年内销售42箱,拼团价总计1389.1元,店铺商家实收金额1256.1元。根据电商平台提供的信息以及举报订单截图,消费者购买该“蛋白饮品”的链接中,产品名称为“纽麦佳高钙牛奶饮品早餐用奶学生用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北京初元乳业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予以警告,罚款10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网站曾在2025年5月23日公布行政处罚听证公告,显示因当事人要求,大兴区市场监管局于5月29日公开举行初元乳业生产经营的食品存在包装标示涉嫌违法一案的听证会。直到6月13日,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正式下达。
目前,几大电商平台上已搜索不到“纽麦佳”相关产品。就此次行政处罚涉及的问题,北京初元乳业方面7月3日回复新京报记者称,公司已经整改完毕,涉事产品也已下架。对于此前为何提出召开听证会,对方表示,“产品名称没有问题,我们做了第三方检测”。对于处罚结果,公司已提起诉讼,“到时你看法院判决吧”。
多件商标涉恶意注册被宣告无效
天眼查显示,初元(北京)乳业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由张彦峰持股70%,韩向阳持股30%。该公司注册资本发生过两次变更。2019年7月,公司注册资本从980万元缩减至50万元,2025年1月,又从50万元变更至1万元。
除产品标签违法违规外,北京初元乳业还与多家企业发生商标纠纷或商标争议,申请的多个带有“初元”字样的商标被宣布无效或不予注册。
2020年2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对北京初元乳业第28564966号“兴初元”商标(简称“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理由是,相关商标适用范围为第32类乳酸饮料、奶茶等。异议人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江中药业”)引证提出,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江中药业在先注册的第6618541号“初元及图”、第6789888号“初元”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原料、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初元”,其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分。若共同使用于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认为二者间存在特定联系,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内蒙古初元食品有限公司也在同期提出,被异议商标与该公司在先注册的第3923014号“初元”第29类商标,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相近。
此后,江中药业分别对北京初元乳业第33638908号“兴初元”商标、第45121209号“初元”商标、第45121220号“初元”商标、第45112815号“初元”商标提出异议,仅第33638908号“兴初元”商标被决定不予注册。
2022年2月,江中药业再次对北京初元乳业第45112815号“初元”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是江中药业“初元”商标在全国范围内已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争议商标与江中药业第1542491号“初元”商标(简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北京初元乳业具有一贯复制、摹仿他人商标的行为,主观恶意明显。对于江中药业的商标无效宣告请求,北京初元乳业则在限定期限内未予以答辩。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蜂蜜等商品上,为江中药业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本案中,争议商标与江中药业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完全相同。北京初元乳业名下除多件商标与江中药业商标相近外,还申请注册了“特伦贝上”“牧小白”“特伦牧场”“纽麦佳”等商标,与他人知名商标、品牌相近。“北京初元乳业并未对此予以答辩并作出合理解释,其申请注册商标超出了正常的使用意图,有违诚实信用基本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使用和管理秩序,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2023年2月,北京初元乳业第45112815号“初元”商标被予以无效宣告。
2024年1月,申请人河北乐启畅食品销售有限公司还对北京初元乳业第40782350号“纽麦佳初元甄享”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是该商标与申请人第3923014号“初元”商标、第9695132号“初元CHU YUAN FOODS及图”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认为北京初元乳业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完全属于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复制、摹仿。
该公司还提出,除本案争议商标外,北京初元乳业还申请注册了众多与他人知名品牌相近的商标,不仅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混淆误认,还会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已构成“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北京初元乳业大量囤积商标,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注册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经审理查明,河北乐启畅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上述引证商标为该公司的有效注册商标。至该案审理时,北京初元还申请注册了50余件商标,部分商标与申请人及其他知名商标、品牌近似,其申请注册商标超出了正常的使用意图。2024年11月,北京初元乳业第40782350号“纽麦佳初元甄享”商标被宣告无效。
股东名下多家公司名称涉嫌“傍名牌”
除恶意注册商标外,“蹭”知名企业品牌名称也是北京初元乳业股东注册公司名称的常用手法。
天眼查显示,2008年,由北京初元乳业现任股东张彦峰持股约33.33%的南和县旺旺乳业有限公司成立。该公司不仅名称与知名零食品牌“旺旺”相近,还曾申请注册第29类食品商标“旺仔旺”,适用范围包括牛奶、奶粉、酸奶等。目前,该商标状态为“无效”,南和县旺旺乳业有限公司也已注销。
2016年,由张彦峰持股的达利园(北京)牧业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达利园食品有限公司相继成立,名称与福建达利食品旗下品牌“达利园”相同。同年,北京达利园食品有限公司还申请注册“达利怡醇”第32类啤酒饮料商标,目前商标处于异议中。2020年,达利园(北京)牧业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达利园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简易注销。
2021年,农夫果园(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成立,由张彦峰持股70%。该公司名称与农夫山泉旗下“农夫果园”系列饮品重名。截至目前,由张彦峰持股并存续的企业还包括内蒙古娟姗牛奶制品有限公司、北京娟姗牛奶制品有限公司、内蒙古慕拉乳业有限公司等,注册资本均在50万元及以上。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晓飞分析称,之所以出现能把他人知名度高的商标注册成企业名称的情况,有一定的历史原因。过去互联网不发达,信息传送不便利,虽然法律规定全国的商标都要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统一申请,商标注册保护具有全国唯一性,但企业名称的注册是以各登记机关的管辖区域划分的。简言之,不同地区的市监局(原工商局)是可以登记相同企业名称的,只要在本地不重名即可。这样,一些企业就会去用他人的商标或者企业字号在异地登记注册企业名称,很容易造成市场误认混淆,这些年也产生了很多问题。
对于上述问题,目前的《公司法》《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均有明确原则和处理方法,即保护在先权利。从事先防范层面,如果用他人的驰名商标去申请注册公司名称,除非有授权或者存在股权关系,一般公司登记机关将不予注册。对于已经登记的公司名称,如果存在故意攀附他人在先的注册商标或者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并造成了市场混淆,在先权利人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主张撤销对方企业名称,也可以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诉讼。如果胜诉,对方不执行或不予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有权直接把其公司名称暂时变成企业注册代码,可以有效解决此类纠纷的执行问题。
对于股东参股公司存在的注册名称及商标争议问题,北京初元乳业方面回复新京报记者称,“已经解决,调解完了”。
新京报首席记者 郭铁
编辑 李严
校对 穆祥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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